|
YET CHONG ELECTRIC COMPANY BLK C-4, 13/F., WING
HING IND.BLDG., 14 HING YIP ST., KWUN TONG, KLN, H.K. TEL : (852) 23440137 FAX : (852) 23419016
Website: www.ycec.com Email: lhj@ycec.com 加士居道所屬 警署報案室: 1. 這是一宗對香港的老牌律師行竄謀司法機構及法官欺詐金錢的極端社會腐敗控訴的報案! 2. 老牌律師行名叫鍾沛林律師行,司法機構則為土地審裁處的司法常務官,法官為黃一鳴暫委法官; 3. 起因見附件1,是兩份於2002年4月22日依足法律程序獲取的法庭命令,該兩份命令根據附件2的香港法律第17章第11A的土地審裁處條例在覆核時限滿1個月後的2002年5月22日成為不可更改、作廢及推翻的最終判決; 4. 附件3.是暫委法官黃一鳴於2002年9月12日存檔對附件1兩份判決作出的作廢命令,從命令首頁顯示作廢申請始於2002年6月18日入禀的一份非正審申請,超越了附件2法律規定的1個月覆核時限,附件3.的最后一页顯示這家老牌律師行名叫鍾沛林律師行; 5. 這就是今天報案的有律師竄謀法官違反司法公正、藐視法律規定為欺詐金錢的序幕; 6. 黃一鳴違法判決不僅要為鍾沛林律師行代表的被告人免於附件1所見的巨額賠償,更要讓鍾沛林律師行獲取不義的訴訟費從附件3.第2頁的第二段顯示; 7. 附件4. 只是不義訴訟費之冰山的一角,4a顯示陳志康律師的收費為每小時$1,550.-資率,4b的n.-o.段顯示閱讀一份原告人的骨干陳詞各用了10分鐘,即要求訟費 $1,550 x 20/60=
$516.6; 8. 原告人林哲民指責陳志康律師的閱讀時間是虛構的,附件5.是陳志康律師口供的法庭謄本,一字不誤地記錄了陳志康律師則在高等法院訟費聆案官羅雪梅庭前存檔虛構的誓章及出庭在證人席上作假口供違反司法公正; 9. 由微小的訟費經這一滚動,像滾雪球一樣,聆案官羅雪梅一個“信”字便又批予HK$20,333.00的附加訟費,因此,林哲民於2006年7月31日去信黃一鳴暫委法官的書記(附件6)要求查看2002年6月24日9:30分聆訊訴訟雙方進入法庭的錄影帶,而排期主任李陳嘉玲代司法常務官於2006年8月3日回信否認土地審裁處有安裝錄影帶(附件7),在分別和聆案官羅雪梅書記麦小姐及黃一鳴暫委法官的書記易先生口中知道,黃一鳴暫委法官似乎有得分地在處理林哲民於2006年7月31日信中要求時不知廉恥、不當地調集聆案官羅雪梅對黃一鳴(附件3.)判給不義的訴訟費的聆訊記錄,因此,林哲民在2006年8月16日再度去信責備黃一鳴(附件8.); 10. 黃一鳴顯然為了支持鍾沛林律師行籍他的違法判決掠奪訟費,再一次指示張蓮琴代司法常務官(附件9.)再一次撒謊違反司法公正重申土地審裁處並無裝置錄影機設備; 11. 黃一鳴的違法行為進一步由附件10證實,黃一鳴在2002年審訊LDBM61/2002一案時拒絕處理官塘興業街14-16號永興工業大廈業主委員會主席駱韋希發假誓,包庇被告人駱韋希之余又教唆李陳嘉玲、張蓮琴代司法常務官撒謊違反司法公正; 12. 黃一鳴嫌疑違反司法公正掠奪分享訟費金錢及教唆罪,駱韋希發假誓及李陳嘉玲、張蓮琴代司法常務官瞞騙等罪成立,現999報案讓警員現場見識土地審裁處到底有沒有裝置錄影機,見證今天香港司法的腐敗並交由警方公訴。 |